关于整治摩托车非法营运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客运、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得从事城市客运营运活动。
二、严禁无牌无证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三、使用摩托车从事客运营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扣押车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四、凡从事客运营运的摩托车被依法扣押的,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扣押的车辆予以处理。
五、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群众监督、劝阻和举报摩托车从事客运营运活动。对举报属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奖励人民币三百元。(举报电话:84429000)。
七、本通告自8月15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