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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便民须知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便民须知

  一、  申请条件 

  二、  考试规定

  三、  身份证明的含义

  四、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五、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驾驶证

  六、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七、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八、  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审验换证

  九、  申请人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十、  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驾驶人信息变化或驾驶证损毁换证

  十二、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换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七)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考试规定

  (一)、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二)、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

  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

  (三)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五)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六)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七)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八)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九)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三、身份证明的含义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或者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地址的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办理地点:在市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办理。三区二县人员的摩托车驾驶证在三区二县车管所办理。

  2、程序:首先可到驾校办理照相、录指纹、领表、体检手续。其次由驾校代办人到车管所二楼35-38 窗口办理初审手续,再到二楼63-64号窗口缴纳费用。最后到二楼35-38号窗口办理报名审核手续。

  二、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二个工作

  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桩考每人每次40元、电子场地考试120元(含补考1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 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5、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注:为方便群众,车管所一楼驾驶人之家专门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打印(需签字)、体检、数码照相、录指纹窗口。

  六、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 办理地点:在市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办理。三区二县人员的摩托车驾驶证在三区二县车管所办理。

  2、程序:首先可到驾校办理照相、录指纹、领表、体检手续,由驾校经办人到车管所一楼02幢查询违法行为情况。其次到二楼35-38 窗口办理初审手续,到二楼63-64号窗口缴纳费用。最后到二楼35-38号窗口办理报名审核手续。

  二、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二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桩考每人每次40元、电子场地考试120元(含补考1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注:为方便群众,车管所一楼驾驶人之家专门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打印(需签字)、体检、数码照相、录指纹窗口。

  六、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办理地点:在市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办理。三区二县人员的摩托车驾驶证在三区二县车管所办理。 

  2、程序:首先到车管所02幢驾驶人之家办理照相、录指纹、领表、体检。其次到二楼39-42 窗口办理初审手续,再到二楼63、64号窗口缴纳费用。最后携带以上手续和1张1寸正面免冠近期标准照片,到39-42号窗口办理审核换证手续。不须考试的,直接打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须考试的,需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时限

  不须考试的,一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须考试的,需考试科合格后,二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 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5、 军队(含武警)职工还需提交南京部队后勤部军车监理部门和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的证明;  

  6、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注:为方便群众,车管所一楼驾驶人之家专门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打印(需签字)、体检、数码照相、录指纹窗口。

  六、申请人可以申请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地点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八、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七、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办理地点:在市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办理。三区二县人员的摩托车驾驶证在三区二县车管所办理。

  2、程序:首先到车管所02幢驾驶人之家照相、录指纹、领表、体检。其次到二楼39-42窗口办理初审手续,再到二楼63、64号窗口缴纳费用。最后携带以上手续和1张1寸正面免冠近期标准照片,到39-42号窗口办理审核换证手续。

  二、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二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五、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 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须审核护照,要求有关信息相一致)。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注:为方便群众,车管所一楼驾驶人之家专门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打印(需签字)、体检、数码照相、录指纹窗口。  

  七、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八、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八、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审验换证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审验在车辆管理所、各交警大队车管组、三区二县车管   所。

  2、换证在车辆管理所、车管所江北分所办理。

  3、首先到车管所02幢驾驶人之家照相、录指纹、领表、体检、查询违法行为情况。其次到二楼39-42 窗口办理初审手续,再到二楼63、64号窗口缴纳费用。最后携带以上手续和1张1寸正面免冠近期标准照片,到二楼39-42号窗口办理审核换证手续。

  二、办理时限

  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依照有关规定,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进行审验,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

  2、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3、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 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3、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 机动车驾驶证;

  5、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注:为方便群众,车管所一楼驾驶人之家专门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打印(需签字)、体检、数码照相、录指纹窗口。

  九、申请人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办理地点: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

  2、程序:首先到车管所02幢驾驶人之家照相、录指纹、领表、体检、查询违法行为情况。其次到二楼39-42 窗口办理初审手续,再到63、64号窗口缴纳费用。最后携带以上手续和1张1寸正面免冠近期标准照片,到二楼39-42号窗口办理审核换证手续。

  二、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条件

  1、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本市核发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本市核发的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4、 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5、 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六、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 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需提交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4、 机动车驾驶证;

  5、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注:为方便群众,车管所一楼驾驶人之家专门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打印(需签字)、体检、数码照相、录指纹窗口。

  十、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办理地点: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

  2、程序:首先到车管所02幢驾驶人之家照相、录指纹、领表、体检、查询违法行为情况。其次到二楼39-42 窗口办理初审手续,再到二楼63、64号窗口缴纳费用。最后携带以上手续和1张1寸正面免冠近期标准照片,到39-42号窗口办理审核换证手续。

  二、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条件

  1、 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2、 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六、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十一、驾驶人信息变化或驾驶证损毁换证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办理地点: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

  2、首先到车管所02幢驾驶人之家照相、录指纹、领表、体检、查询违法行为情况。其次到二楼39-42 窗口办理初审手续,再到二楼63、64号窗口缴纳费用。最后携带以上手续和1张1寸正面免冠近期标准照片,到39-42号窗口办理审核换证手续。

  二、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3、申请人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申请换证;

   4、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5、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六、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注:为方便群众,车管所一楼驾驶人之家专门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打印(需签字)、体检、数码照相、录指纹窗口。

  十二、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换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办理地点: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

  2、程序:首先到车管所02幢驾驶人之家照相、录指纹、领表、体检。其次到二楼39-42 窗口办理初审手续,再到二楼63、64号窗口缴纳费用。最后携带以上手续和1张1寸正面免冠近期标准照片,到39-42号窗口办理审核换证手续。

  二、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条件

  1、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申请换证的;

  2、 持有外省市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本市暂住申请换证的; 

  3、 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是真实有效的,有关信息相符,并符合相关规定的;  

  4、 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5、 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六、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机动车驾驶证;

  4、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注:为方便群众,车管所一楼驾驶人之家专门设立《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打印(需签字)、体检、数码照相、录指纹窗口。

  十三、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车辆管理所和车辆管理所江北分所。

  六、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发布日期: 2009-05-22 ] 字号: 本文已被浏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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